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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扛把子” 組局“仙人跳” 涉黑……青島法院發布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是從近年來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篩選出來的,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遭受犯罪侵害及家庭撫養出現偏差的家事案件。通過發布這些案例,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同時幫助公眾了解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的復雜性,推動全社會“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為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

案例一

爭奪“扛把子”兩敗俱傷

基本案情

高某(17歲,女)、孟某(17歲,女)均已就業,某日與張某(20歲)在QQ聊天時為誰是所謂該地區“扛把子”產生矛盾,約定面談。高某、孟某遂糾集在校學生卓某、丁某(均為男性,16歲)等,與張某糾集的其他多名成年人,在某超市旁見面溝通無果后,隨即互相辱罵、推搡。期間張某等欲拖拽對方一名未成年女性上車帶走時矛盾激化,卓某搶奪過對方所持鋼管后與之發生毆斗,丁某同時參與并將對方駕駛的汽車玻璃砸毀。此次毆斗中還造成張某一方一人輕微傷。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罪時因未成年,依法單獨立案審理,四人認罪、悔罪,最終以聚眾斗毆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到兩年四個月不等,緩刑最高到三年。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本案中高某、孟某、卓某、丁某行為依法構成聚眾斗毆罪。

法官提示

審判前,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已在看守所經過幾個月的羈押,走進法庭與父母以目相接時,交相痛哭。庭審中他(她)們自懺于幼稚地斗勇比狠,害人害己,父母自責于忽視子女日常變化,小隙沉舟。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青春期未成年人看似成人體貌,也具備一定自立性,但因所知有限,觸世不深,又急于模仿成人,易受不良人群和信息影響,出現言行失控,稍越雷池就可能構成犯罪,所以父母師長要在青春期這一階段給予孩子足夠關注和正確引導,支持陪伴孩子們健康平穩度過青春期。

案例二

組局“仙人跳”卻跳進監獄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趙某(14歲)、錢某(16歲)和孫某(13歲,女)三人均輟學,通過QQ網聊尋找意圖發生性關系的男網友,先后將兩名網聊對象約至小旅館,假意捉奸進行搶劫。第一次三人準備甩棍預謀搶劫,后發現該男網友身體強壯,遂尋機離開;第二次三人仍攜帶甩棍并購買膠帶準備捆綁,后因彼此配合失誤沒有成功,最終放男網友離開。期間趙某明知孫某不滿14歲還多次與之發生性關系。案發后,法院以搶劫罪和強奸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以搶劫罪,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另需特別說明,孫某僅13歲,對過早發生性行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夠認知,依法不具備性同意能力。故本案中趙某、錢某結伙以暴力、脅迫方法,實施搶劫,依法構成搶劫罪,其中趙某與幼女多次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數罪并罰。孫某因不滿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家長加以管教。

法官提示

三人家境尚可,家庭卻對孩子疏于照管教育,坐視孩子在義務教育階段游蕩社會,導致三人沒有形成正確生活生存觀念,更遑論法律意識的養成,最終犯罪獲刑。借用網上一個說法“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就會有別人替你教育”——兒童不會自動成長為自尊、守法的人,必須經過系統規范的學習,父母師長正面的言傳身教,和自我修正能力的訓練,才有可能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才會至少明確什么行為因侵犯他人而不能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明確什么行為是傷害自己而不允許別人做,如何避險和維權。

案例三

交友不慎同學變成獄友

基本案情

周某(15歲)、吳某(15歲)、鄭某(14歲)三人均系初中生,其中鄭某與被害人王某(女,13歲)曾是所謂男女朋友關系。2018年8月份,三人酒后到一處旅館內休息,周某提議找王某發生性關系,三人遂借口鄭某醉酒需人照顧,將被害人王某騙至旅館。吳某、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將王某強奸并攝錄視頻,鄭某在周某實施犯罪期間離開房間。后被害人王某報案,公安將三人抓獲。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吳某有期徒刑六年,鄭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本案周某、吳某、鄭某共同合謀,并以暴力手段輪奸幼女,系強奸共犯,均構成強奸罪。三被告人犯罪雖未成年,依法應減輕處罰,但因性質惡劣,仍應作出較高量刑。

法官提示

本案是家庭放任未成年子女自由交友、自由發展的典型案例,幾名初中生有飲酒等自損健康行為,自行支配大段時間,與同樣缺乏后果意識的同齡人互相慫恿,直到一起獲罪服刑。青春期男女性意識萌動系人的正常發育過程,家長不必談性色變,也不能視而不見,而應加強關注子女思想變化,借機引導子女養成健康的交友觀和婚戀觀,共同營造尊重女性,以禮互待的社會氛圍。也可具體到細節,如家長應囑咐年齡幼小的子女或女生,獨自出行時務必如實告知父母,且應避免單獨與其他男性處于封閉空間等,提高孩子辨別風險的能力。

案例四

八少年被黑惡勢力拉作“擋箭牌”

基本案情

2018年,張某龍糾集多名同伙,組織李某、張某、王某、陳某、金某和王某浩等八名16歲的未成年人,通過招工、戀愛等引誘方式控制十一名14到17歲的未成年女性,采取一對一看管、跟隨出行、扣留身份證、威脅、毆打等方式,組織、控制11名未成年女性到KTV內從事有償陪侍活動,在此期間張某龍特別指使王某和金某,必須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以便于后期控制。

逐漸形成了以張某龍為首要分子,趙某、梁某等人為骨干成員,幾名未成年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發后,法院依法分案審理,對成年被告人另案嚴懲,對八名未成年被告人以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強奸罪分別判處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張某龍為首、李某、張某、王某、陳某、王某浩、金某等人參與的該犯罪團伙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全部特征,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八名未成年被告人行為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其中金某、王某在張某龍的指使下,與未成年女性強行發生性關系,其行為還構成強奸罪。

法官提示

近年來,出現黑惡勢力吸收未成年人為成員情形,他們利用未成年人年齡條件以及便于操控的特質,組織實施犯罪。由于興趣和人際圈相仿,未成年成員更容易在對同齡人犯罪時得逞,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未成年人一般處于犯罪集團末端,聽從指揮且執行徹底,甚至滿足于在犯罪集團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混淆是非,直至犯下重罪無力脫身。所以,家長應對子女的交友情況、精神面貌和學習狀態等有充分了解,要加強與學校、教師的有效互通,及時矯正不良言行,敦促孩子平安成長。

案例五

鄰居“好心幫忙” 趁機侵害女童

基本案情

9歲的女孩小陳,父母離異,跟隨父親和奶奶生活,但父親因工作原因經常不在家。小陳與同學小王同住一小區。小王之父王某因接送兩人上下學,發現小陳常常獨自在家,缺少家長看顧。

某日王某趁小陳來找小王玩耍時遣開女兒,對其實施奸淫行為。完全摸清陳家作息規律后,多次伺機前往小陳家中、自己車內奸淫猥褻小陳。王某曾多次給小陳幾塊錢,同時威脅小陳保守秘密,否則小陳會在同學中“丟人”,還可能被爸爸“打死”等。小陳從懵懂不知,到不敢求助,再到自我厭棄,種種原因導致罪行持續一年有余,直至某日王某在小陳家實施犯罪時,被偶爾回家的小陳成年哥哥抓住現行并報案。

以案說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案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法官提示

王某披了“好心幫忙”的外衣,利用天真兒童對熟悉長者的依賴信任感實施犯罪,并長期對被害兒童進行“心理綁架”,手段下作,行為卑劣,不僅對小陳造成身心傷害,最終也讓自己的老父母、妻子和女兒深以為恥。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間往來互助是和諧常態,但犯罪分子也有熟人,可能利用熟人便利伺機行惡。兒童的識別力和避險力較低,早期的安全意識全靠父母引導建立,所以家長首先要對罪惡有所了解,做好充足預案,其次自己要學習如何保護孩子的知識和方法,更要在孩子遭遇不幸事件時,做孩子堅定溫暖的安全后盾。

案例六

閃婚帶來橫禍  4歲男童喪命

基本案情

某外地女青年王某,經人介紹與潘某相識,一個月后即登記結婚。兩人均系離異再婚,王某育有一女,跟隨前夫生活,潘某4歲的兒子小潘跟隨父親和繼母王某共同生活。兩人因戀愛時間極短,對彼此脾氣秉性缺乏深入了解,二人婚后經常產生口角。2018年6月,二人再次發生激烈爭吵,王某感覺潘某對已經懷孕的自己不夠體諒,對小潘也很漠視,進而想到,日后丈夫對兩人生的孩子肯定也不如對小潘好,遂起歹念。事發當天,王某提前從幼兒園接走小潘,從山東某地乘長途車來至青島,帶孩子在海邊游玩一下午后,晚上入住某旅館,期間王某始終關閉手機隔絕對外聯系。當晚,王某在小潘熟睡后,以手掐脖頸方式將其扼斃。次日王某投案自首。

以案說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寧故意殺害繼子,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王某作案時已懷孕,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提示

現實社會中,離婚父母再婚再育的可能性較大,也勢必將孩子帶入新家庭。兒童與沒有血緣關系、沒有相處過的繼父、繼母的共同生活模式,與因為婚姻走到一起的再婚夫妻,有著天壤之別,怎樣與孩子建立良性健康的親子關系,是帶孩子的一方務必提前考慮周全的,也應當充分履行好分內職責。只有良性健康的親子關系,才能保護孩子在新家庭繼續健康平安成長。

案例七

父母鬧離婚孩子患上精神抑郁

基本案情

16歲的男孩小周家境富裕,學習自覺、熱情有禮,考入重點高中后,更加勤奮努力。但前年父親出現婚外戀后,父母反目,母親范某領著小周到姥姥家生活。期間母親反復向小周灌輸對其父的不滿,并要孩子表態與自己同一“戰線”,姥姥動輒也對小周說“你可別像你那個爸爸”之類的話。后小周父親起訴離婚,其母和姥姥表示絕不同意,除非男方放棄所有財產。訴訟期間,其母讓孩子用作業本寫下“希望父母不離婚,否則嚴重影響我學習”紙條提交法院,其父也多次私下到學校、補習班找小周,希望他贊成父母離婚,并跟自己一起生活。

本來小周在得知父親出軌后,內心已受到極大震動,后來又處于父親和母親、姥姥的尖銳對立中,不知所措,心慌不安,導致萬念懼灰,成績陡降,有一天甚至走上了教學樓的頂層企圖輕生,被老師和保安及時發現并勸回。后小周經醫院診斷為精神抑郁。法院結合孩子現狀和婚姻歷史,在庭上庭下多次主持雙方溝通,最終雙方表示要回去平心靜氣地協商,和緩地實現各自目的,并向專業機構尋求幫助,盡力平復孩子的心理創傷。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提示

彼此忠誠、互相尊重是美好婚姻的基礎,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根基。但如果確實走不下去了,與其一家人生活在緊張敵對的氛圍里,不如理性地和平結束婚姻,不能把孩子作為增加自己勝算的工具,導致孩子長期情緒緊張、心里恐懼。在孩子未獨立承擔一段社會關系之前,還不能區分自己的行為和家庭環境的關系,經常會把父母之間的沖突歸咎到自己身上,或者發現自己的努力無法拉回父母后,陷入絕望,甚至走向抑郁。

當離婚是唯一出路,如果此時父母積極向上、做好榜樣,將危機轉化成為關系調整、個人反省和孩子成長的契機,向優勢視角與發展視角轉變,孩子反而可能被激發出頑強、堅韌、主動進取的人格品質,平安健康成長。

案例八

父子矛盾升級  法院出面調解成功變更撫養權

基本案情

五年前,張某與妻子秦某協議離婚,10歲的兒子鵬鵬選擇跟爸爸生活。此后,張某對鵬鵬疼愛有加,生活和樂。直到一年前,張某再婚后生育次子,生活和經濟壓力突然增大后,在家里開始苛責鵬鵬的學習成績、自理能力甚至脾氣性格等,從語言指責,逐漸演變成動手打罵。

一天,張某開完家長會回家后,對鵬鵬又一次“新賬舊賬一起算”時,一向表現內向的鵬鵬突然爆發,開始大聲吵嚷歷數自己眼里父親的失職行為,并質問父親微信頭像為什么是弟弟。張某一方面感到震驚,一方面惱羞成怒,反而更加指責鵬鵬不懂事,鵬鵬在嚎啕大哭中,拿起手邊的臺燈砸向父親,矛盾激烈升級。此后,張某要求鵬鵬去跟媽媽生活,并開始與前妻協商,但前妻以業已再婚再育,一時間照顧不了為由不予同意。張某更加生氣,遂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由前妻撫養鵬鵬。

事關一個孩子激烈的心理變化和自尊需求,法院不宜簡單詢問、快速判決,而應幫助鵬鵬做好情感疏導,包括與鵬鵬有關的四位家長,引導他們自己找到辦法。本案邀請擅長做兒童沙盤輔導的心理咨詢專家參與,提供了觀察和評估建議,法官據此開展工作。最終鵬鵬媽媽和繼父顧慮消散,主動提出接鵬鵬來家適應幾天。經過試驗,鵬鵬表示跟媽媽一家生活也挺好,而且和爸爸關系也緩和了,同意變更。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本案中,鵬鵬及母親的真實意愿和雙方撫養能力是決定是否變更的決定因素。

法官提示

張某沒有體會到,對青春期的鵬鵬來說,接連出現的繼母和弟弟,像是突然闖入自己和爸爸生活的陌生人,他自己畢竟仍是兒童,面對爸爸出現的言行變化,既難以消化接受,也需要父親關愛,但又說不出來,所以矛盾越積越厚。

普通家庭的“二孩”問題,尚且可能因為父母對大孩的心理建設和區別對待問題,導致大孩產生情感失落,更何況是一個孩子生活在重組家庭里,心理感受更為復雜,包括被動接受生父母都再婚再育后對自己的親情真空。所以,父母要盡力緩解孩子的心理應激,妥善處理彼此關系,進而給孩子創建一種健康的親子關系。

案例九

父女法院相見  離婚糾紛調解結案

基本案情

小曹與丈夫小方原系高中同學,工作后戀愛結婚。初時感情較好,生育女兒后因養育觀念分歧,加之產后情緒變化,逐漸與丈夫、公婆產生激烈矛盾。某日,小曹、小方和婆婆三人再次發生爭吵,升級到互相推搡,然后小曹干脆帶著不到一歲的女兒,回到父母家生活,一住就是兩年多。期間無論是小方去接,還是小方托朋友帶話,小方僅回家取過生活用品,雙方再也沒有共同生活,也拒絕小方和公婆看孩子,小方也沒有給過任何費用。

后小曹起訴離婚,庭審中雙方父母都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各為自己的孩子鳴不平。同時小方提出想看孩子,小曹起初拒絕,后僅同意把孩子帶到法院,但請求法官全程在場,以防對方有過激言行。后在法官的橋梁作用和耐心引導下,小方終于實現了三年來的第一次父女相見。而此次探望的溫馨氣氛,也為雙方理性協議財產處理和撫養問題打下良好基礎,最終本案順利調解結案。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等相關規定,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同時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撫養費和探望權互相獨立,沒有先后順序,都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父母雙方均應配合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官提示

探望權,并非只為了保障成年人的親權,更是考慮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需要。夫妻離婚意味著子女成長環境的巨變,保全親子關系是離婚雙方必須堅持的原則,加強親子關系是降低傷害的關鍵環節。如果離異雙方仍把自己的感受放到孩子需求之上,不愿意互相配合,受傷最大的是夾在中間的兒童——因為成長過程中缺少一方家長的正面參與,安全感難以重建,可能在青春期及成年后出現父母無法糾正的行為問題。

案例十

訴求增加撫養費  小姑娘看媽媽眼色下跪

基本案情

小耿與丈夫協議離婚六年了,女兒蕾蕾現在11歲,當初協議約定的每月500元撫養費已經遠遠不夠孩子生活所需的一半。小耿發短信找前夫增加撫養費,沒有得到回復。于是小耿作為蕾蕾的法定代理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開庭當天,小耿帶蕾蕾來到法院,聲稱孩子自己要來和爸爸要撫養費。庭前,法官就法律規定和心理傷害問題與小耿進行交談時,小耿說“我和孩子相依為命,她爸爸不給錢,我全都告訴她”,然后走出去示意孩子過來,蕾蕾看了媽媽一眼之后,徑直走到法官面前突然雙膝跪倒,邊哭邊說求法官幫幫自己。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等相關規定,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根據蕾蕾爸爸的收入和蕾蕾實際花費情況,本案判令將撫養費增加至1000元。

法官提示

孩子不應被拉入金錢糾紛,夫妻離婚,可以據實相告,但兒童心理需要成年人的保護,不應讓孩子感受到自己被一方父母拋棄。

離婚勢必導致單親父母養育孩子,雖將面臨更大的壓力,但也比對方多了天倫之樂。所以,作為直接撫養的一方應及時調適心態,自強自立,用理智、用頭腦、用策略構建關系,重要問題應當提前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依法主張,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也應該盡量配合,盡一切可能為孩子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做正面榜樣。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  記者 林紅 通訊員 王棟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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