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農歷七月廿二),是民俗節日中的“財神節”,許多商家選擇在這一天燃放煙花爆竹祈福,搏個好彩頭。但煙花爆竹的肆意燃放將帶來環境污染、噪音污染等問題,燃放鞭炮產生的大量垃圾不僅增加了環衛工人的工作量,嚴重破壞了我們的城市環境,更帶來火災、炸傷、燒傷等事故隱患。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城市良好形象,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于8月20日召開,對“財神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進行了專項部署。根據《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我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及嶗山區在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財神節”期間屬于我市市區規定的禁止燃放的時段,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煙火藥,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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