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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中苑律師所建所30周年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9月是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建所30周年。9月18日,中苑律師事務所發布十大典型案例,10名資深律師分享辦案心得,展現新時代律師責任與擔當。

30年來,中苑律師事務所以黨建促所建,以專業促業績,積極投身公益事業,為群眾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努力探索律師事務所創新發展之路。

30年來,中苑律師事務所先后設立山東中苑(西海岸)律師事務所、山東中苑(即墨)律師事務所、青島中苑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并與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共同組建北京市中倫文德(青島)律師事務所。

30年來,中苑律師事務所從6名合作律師的小律師事務所發展到現在74名執業律師的大型律師事務所。

30年來,中苑律師事務所先后組建了民事、商事訴訟與仲裁、刑事辯護、財富傳承與婚姻家庭、金融保險、破產管理人與破產重組、融資租賃、公司風險防控、人力資源、房地產與建筑、知識產權、企業合規等十幾個“專精特新”法律服務團隊,是山東省大型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

30年來,中苑律師事務所先后榮獲“青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青島市規范化文明律師事務所”“青島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進集體”“青島市最具創新力企業”“青島市市級文明單位”“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等榮譽稱號。

30年來,中苑律師事務所涌現出一批優秀律師典型,彰顯了新時代律師隊伍的良好精神風貌。

未來,中苑律師事務所將繼續堅守公益初心,續寫新時代律師事業發展新篇章。

案例一:

未按約支付項目轉讓款被告上法庭

實際取得開發利益應承擔相應責任

2017年1月,青島某實業有限公司、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武某與薛某簽訂《整體轉讓協議》,約定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將該項目土地轉讓給薛某。2017年3月,薛某為接收該項目土地注冊青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辦理該項目土地變更登記,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及相關公司簽訂《整體轉讓補充協議》,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獲得項目土地,實現項目開發的目的。因薛某未按約支付項目轉讓款,宋立律師接受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委托后訴至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整體轉讓協議》《整體轉讓補充協議》,因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已開發建設致該項目土地無法返還,薛某賠償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經濟損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是合同利益接收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10月13日,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整體轉讓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請求關聯公司協助將項目土地使用權過戶至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也通過接收該項目土地、支付相應款項以及繳納相應稅費等,履行了《整體轉讓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也實際取得了該項目土地轉讓之后的開發利益,根據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薛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主張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實際接收該項目土地的主體,本應是解除合同返還項目的直接責任主體,在因該項目土地不能返還判令賠償損失的情況下,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主張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該實業公司、該置業公司、武某的上訴請求。

宋立,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投融資業務部主任,現任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青島市信訪局法律專家組成員,先后榮獲“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青島市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業務專長為房地產、建設工程、金融、商事爭議處理等。

宋立律師

案例二:

20個月辦理一起破產清算案

第一次分配清償率達25.29%

2021年10月15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21年11月1日,黃島法院指定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擔任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中苑律師事務所迅速組建了由劉宗華、葛寧等8名律師組成的破產管理團隊,充分發揮中苑律師擔當敬業、嚴控風險的精神,歷經20個月辦理該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期間,破產管理團隊接管該破產企業后,及時有序地開展債務人財產和職工調查、債權債務梳理、債權申報及審查等工作。破產管理團隊接受近120戶債權人申報債權,金額達9億余元,先后召開六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包括《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方案》《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多項決議,第一次分配清償率高達25.29%。

該破產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破產相比,利益主體復雜、廣泛,包括購房者、建設工程承包人、銀行、其他債權人、擔保權人、政府及其部門、企業職工等,涉及適用的法律多、衍生訴訟多。因28戶涉房債權人與該企業訂立的房屋定制協議無效,無法認定優先債權;近三年,該企業未給16名職工發放工資、未繳納社保,其職工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建筑工人工資亦無法得到保障……因涉及面廣泛,群體數量多,極易激化矛盾,從而引發大量群體信訪及個人信訪事件,為此破產管理團隊在法院的指導、監督下,依照勤勉審慎原則,依法獨立履職,及時提供線索,積極匯報工作,堅持做到推動執行,不被動等靠,依法履職,不法外行事。

在長達20個月的案件辦理過程中,破產管理團隊成員精誠團結、并肩作戰,通過高標準、嚴要求、細考核,嚴格把握法律風險,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作為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得到了債務人、債權人、法院等充分肯定。

劉宗華,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兼破產清算與重整團隊負責人,現任青島市律師協會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青島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理事、青島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理事、青島市信訪局法律專家組成員,擅長專業包括人力資源風險控制、破產清算與重整、爭議解決、法律顧問等。

劉宗華律師

案例三:

隱名代理借款300萬拒不償還

鎖定實際用款人以房抵債

2015年7月,王某找到某廠負責人張某,稱其親戚的公司急需流動資金,要求通過該廠在某銀行的額度借款300萬元,半個月內償還。當天,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通過會計李某的個人賬戶向該廠賬戶轉入300.3萬元,由王某代為辦理承兌匯票60張,該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共計600萬元,出票人為該廠,收款人為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將上述60張承兌匯票交給該貿易公司,該貿易公司通過該科技公司背書、辦理貼現。借款期限屆滿后,張某多次催要,王某稱借款系由該貿易公司使用。后張某、王某同時向該貿易公司主張債權,該貿易公司認可收到貼現款300萬元,但辯稱該款項系王某向該廠借款,用于償還其為朱某擔保的債務。上述承兌匯票到期后,該廠償還了該銀行墊款300萬元。

該廠向該貿易公司及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張雪松律師代為訴訟。張雪松律師經查詢發現,該貿易公司在其他訴訟中提交的錄音證據包含王某向該廠借款系受該貿易公司之托、借款用于該貿易公司償還到期貸款的事實。張雪松律師以該貿易公司為被告、以王某為第三人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調取了相關案卷材料。張雪松律師認為,王某在另案中的陳述與本案不一致,應當根據“禁止反言”的原則,認定王某系受該貿易公司委托,代理該貿易公司向該廠借款,王某在與張某協商使用該廠信用額度時并未告知實際用款人為該貿易公司,但在該貿易公司不能如期還款時,與張某一起向該貿易公司多次索要,該行為足以證明王某在整個借貸關系中為隱名代理人。據此,該廠有權選擇向該貿易公司或王某主張償還借款,最終法院支持該廠的訴訟請求,該貿易公司以自有房產抵償該廠債務。

張雪松,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現任青島市律師協會金融委員會副主任、青島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山東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先后榮獲“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青島市優秀律師”“青島市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張雪松律師為青島市多家商業銀行代理金融訴訟案件逾千件,挽回經濟損失數十億元,特別擅長與借款人溝通,通過多種方式化解金融不良債權,代理訴訟保全、執行案件效率高。

張雪松律師

案例四:

商行下錯單致海參送錯地方

被告拒絕返還構成不當得利

2020年12月13日,受妹妹鄧某某委托,鄧某為其從青島市市北區某商行訂購了30斤海參,貨值42500元,要求該商行以快遞方式將海參送至鄧某某實際經營的平度市某海產品店。次日,因該商行工作人員下錯單,致該海參被快遞員錯送到方某經營的平度市某海參店,明明快遞單上寫著收件人為“鄧先生”,但方某收到海參后并未將其交給鄧某及鄧某某。此時,方某與鄧某雖是夫妻關系,但二人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第三天,該商行負責人趙某找方某索要海參遭拒絕。該快遞員請求方某返還海參無果后遂現場報警,經民警調解,方某先是同意返還海參后又反悔。

2021年1月22日,朱泓瑾律師接受該商行的委托追索案款。朱泓瑾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決定以方某為被告提起不當得利糾紛訴訟,要求方某支付貨款42500元及利息。

2021年4月14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行與鄧某訂立海參買賣合同,方某與鄧某系夫妻關系,有權代鄧某收取快遞,故一審判決駁回該商行的訴訟請求。

“鄧某與方某是否是夫妻關系,方某是否有權代收鄧某的快遞與本案無關,且鄧某明確表示,從未授權方某代為收貨,方某為達成非法占有海參的目的,拒絕返還構成不當得利。”一審宣判后,該商行不服,并提起上訴。

2021年8月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構成不當得利,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方某付給該商行42500元及利息。

后方某申請再審,再審的爭議焦點仍是方某不予返還海參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再審法院查明方某與該商行之間無合同約定,海參是該商行寄送,在鄧某表示該海參并非為其家庭購買的情況下,方某拒絕返還的行為不具備合法性基礎,該商行再審勝訴。

一個案值僅為4萬余元的案件,近兩年時間,經歷了一審敗訴、二審勝訴、再審維持二審判決,朱泓瑾律師最終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公平與正義的價值追求。

朱泓瑾,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業務專長為建設工程、破產、民商事爭議解決等,秉承“以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合法利益為己任”的執業理念,代理了數百起案件,在業內樹立了良好的口碑。2023年3月,朱泓瑾律師參加了青島市第二期青年律師領軍人才培訓班。

朱泓瑾律師

案例五:

為逃避債務成立新公司“金蟬脫殼”

追加被執行人維護擔保人合法權益

2010年12月,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該食品公司無力償還,后該銀行將債權轉讓給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該貿易公司起訴該食品公司、該科技公司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判決生效后,該貿易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該食品公司已成空殼公司,法院查封了該科技公司的房產。對此,該科技公司覺得很委屈,遂委托李智明律師代理此案。

李智明律師經調查發現,該食品公司注冊成立了青島某實業有限公司,并將其凈資產和銀行借款1000萬元轉移該實業公司,該實業公司是該食品公司資產剝離重組成立的,且《該實業公司資產評估報告》載明,資產占有方為該食品公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七條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該食品公司的部分資產和人員轉移該實業公司后,其已成為空殼公司,繼續保留該食品公司是為了逃避債務,此行為損害了該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該食品公司巧舌如簧也無濟于事,法院依法追加該實業公司為被執行人,該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李智明,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現任青島市工商聯法律服務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先后榮獲“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青島市優秀律師”“青島市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稱號,擅長民事商事、房地產開發建設與建筑工程發包承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實務。

李智明律師

案例六:

律師力爭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王某作為某公司的中層負責人,協助購貨人辦理了消費金融貸款用于清償貨款,后購貨人拒絕繼續償還貸款,造成貸款逾期。貸款公司無法追償貸款,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2019年3月18日,王某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審。2021年6月18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張屹律師代理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一案,經過分析認為,王某不具有騙取貸款罪的目的,貸款公司的貸款資金損失原因、過程均與王某無關,且貸款公司未窮盡民事手段,直接采用刑事手段追究欠款。王某只是貸款的居間人,難以認定為犯罪。庭審中,張屹律師向法庭提交王某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護意見,并圍繞各被告人的關系、辦理貸款的過程、更改貸款的貨品型號的目的、售貨公司和貸款公司各自在本案的參與情況和作用、涉案業務的交易慣例等核心問題當庭發問,全力還原案件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起訴。2023年3月10日,法院作出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起訴。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是在公訴案件中,還是在自訴案件中均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不承擔提出證據并加以證實的責任。刑事公訴的過程是國家追究犯罪,絕大多數案件是由檢察機關進行追訴,要求被追訴者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有悖于司法原則。

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可以提出證據加以支持,但這是辯護權利,而不是舉證責任。辯護人及當事人均應當在合法的前提下收集相關證據,任何觀點或意見的基礎是建立在證據之上。

張屹,北京市中倫文德(青島)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侵權業務部副主任,他參與多家公司法律實務,為委托人提供公司設立、投資、盡職調查等專項法律顧問服務,提供各種類型合同審查并為企業、公司提供訴訟、仲裁、融資等法律服務,在實踐中積累了處理各類法律業務的豐富經驗。2012年3月20日,備受公眾關注的“聶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屹律師擔任該案主要被告人的辯護人,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張屹律師

案例七:

公司約定“工傷責任自負”無效

律師幫外賣小哥討回工傷賠償

濟南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外賣小哥石某在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該公司竟稱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應由石某承擔責任。2019年11月28日,仲裁開庭時,石某未到庭參加庭審,該案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后石某再次立案,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該公司認為,石某已喪失訴權。石某申請工會法律援助,青島市總工會指派趙琰律師代理此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仲裁階段并非主動撤訴,按撤訴處理的案件,石某是否喪失訴權?二是石某與該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關系?三是該公司未給石某繳納社會保險,雙方約定工傷責任自負是否有效?

對此,趙琰律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訴訟策略與代理意見:首先,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石某按撤訴處理后無法再申請勞動仲裁,但可在期限內向法院訴訟,即石某并未喪失訴權;其次,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角度考慮,勞動關系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特征。本案中,石某提供的勞動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且該公司統一發放進行配送工作的勞動工具,受該公司管理,該公司進行點名考勤,并為石某按月發放工資,應認定為勞動關系;第三,該公司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傷責任自負”為由不支付勞動者相關待遇,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表現,“工傷責任自負”的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系無效條款,石某應享受工傷待遇。

2021年3月26日,經多次開庭,最終石某享受工傷待遇,該公司支付石某20余萬元。2022年10月,該案被評為青島市職工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趙琰,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公司業務部副主任,先后榮獲“青島市維護職工權益優秀律師”“青島市優秀青年律師”“山東省職工信得過律師”“山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趙琰律師擅長勞動用工風險的有效預防與勞動爭議案件的精準應對,致力于人力資源管理的合規化、精細化,參與多起企業用工轉型、搬遷、裁員等項目,代理勞動爭議案件逾千件,23件援助案件被青島市法律援助中心評為優秀案件。2022年,山東省總工會、山東省司法廳設立“趙琰律師工作室”。

趙琰律師

案例八:

項目因故停工拖欠貨款未付

律師條分縷析二審鎖定勝局

2020年7月25日,青島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與青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該混凝土公司為該建設集團承包的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供應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間,該建設集團拖欠該混凝土公司貨款導致無法供貨。為趕工期,該置業公司牽頭三方簽訂《承諾書》,約定如該建設集團未按約付款,由該置業公司從應付給該建設集團的工程款中代扣。

2021年10月,該建設集團與該置業公司發生糾紛,致項目停工,該建設集團拖欠該混凝土公司貨款未付。2022年7月,馬云利律師接受該混凝土公司委托,對該置業公司、該建設集團提起訴訟。

馬云利律師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該建設集團應當支付拖欠的全部貨款,三方簽訂《承諾書》后,該置業公司又向該建設集團支付工程款5900余萬元,卻未履行承諾的代扣義務,應當依法承擔付款責任。

2023年1月4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建設集團向原告該混凝土公司按總貨款的70%支付1330336.41元,但未對《承諾書》相關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處理。該混凝土公司、該建設集團均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

該建設集團因欠款涉多起訴訟,已無付款能力,該混凝土公司只能寄希望于該置業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二審中,歷經三次開庭交鋒,馬云利律師逐字逐句解析《承諾書》,對承諾書中涉及的法律關系、存在的歧義理解問題進行了有效說理、解釋,形成多份簡要精準書面材料提交法庭。最終,法官采納了馬云利律師的意見。

2023年6月2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該建設集團向該混凝土公司支付貨款5400480.58元及利息,該置業公司以所欠該建設集團工程款為限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馬云利,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山東中苑(即墨)律師事務所主任,現任青島市律師協會建設工程委員會委員、即墨區政協常委、即墨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先后榮獲“青島市政協首屆‘杰出政協委員’”“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青島市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代理房地產、建設工程、民事侵權、刑事、涉軍維權等案件數百起。

馬云利律師

案例九:

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被告被判返還原告貨款及利息

2018年11月1日,青島某電力有限公司與青島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了《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后雙方簽訂了《合同、付款補充協議》。2018年12月3日,該電力公司按照約定向該混凝土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00萬元。誰知,該混凝土公司僅供應159690元的混凝土后不再供貨。徐立鑫律師接受該電力公司的委托后,起訴要求該混凝土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貨款。

庭審中,該混凝土公司稱,劉某、宋某是該電力公司的代理人,當時是劉某找到宋某,宋某又找到該混凝土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合同、付款補充協議》以及《授權委托書》,后該混凝土公司按照宋某的要求供應混凝土,宋某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

該電力公司則認為,其代理人只有劉某,并未給宋某任何授權,也從未出具該《授權委托書》。宋某稱,該《授權委托書》是由該混凝土公司提供,并由其交給劉某,劉某交給該電力公司蓋章后又由其交給該混凝土公司。但劉某稱,其從未見過該《授權委托書》。經過比對,該電力公司發現,該《授權委托書》上面的印章系偽造。據此,徐立鑫律師主張,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首先,在雙方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明確約定,孫某為該項目的唯一收貨人并留有聯系電話,而該混凝土公司自始至終都未聯系孫某;其次,宋某在庭審時承認在該筆業務發生之前,其就與該混凝土公司常年進行混凝土供貨等經濟往來,相互之間互有欠款未結,該電力公司主張宋某具有與該混凝土公司串通偽造該《授權委托書》以該電力公司貨款抵頂欠款的嫌疑。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混凝土公司未盡到注意義務,宋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2022年11月7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混凝土公司返還該電力公司貨款840310元及利息8403.10元。

徐立鑫,法律碩士,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業務專長為刑事辯護、公司商事服務和銀行清欠等,他成功代理了一件由有罪通過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和兩件在檢察院階段因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案件,2017年開始為國內大型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目前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徐立鑫律師

案例十:

法院認定《租金確認單》有效

被告以債務抵銷抗辯獲得支持

2019年4月3日,天津某租賃有限公司與青島某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約定由該租賃公司向該勞務公司出租鋼管、扣件等建筑設備。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未對租賃費進行按月對賬、結算。

2022年3月16日,雙方簽訂了《租金確認單》《協議書》。《協議書》載明:該勞務公司通過天津某建設有限公司代為向該租賃公司支付3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租賃費,扣除案外人陳某的架子工工資205300元后,該租賃公司應將余款794700元支付給該勞務公司。該租賃公司收到該建設公司支付的300萬元后,不僅未付余款,反而將該勞務公司訴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王建律師接受該勞務公司的委托后發現,該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在《租金確認單》《協議書》上加蓋該租賃公司的公章是假公章,且刁某在《租金確認單》《協議書》上捺印的手印模糊不清。為此,王建律師圍繞《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1條“看人不看章”的基本裁判規則,準備案件證據材料,重點舉證《租金確認單》《協議書》系刁某簽訂的事實。

因雙方就《協議書》履行發生爭議應向該勞務公司所在地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該勞務公司不宜在本案中提起反訴。王建律師決定采取抗辯的方式主張債務抵銷,并將關于債務抵銷權的有關條款在庭審時進行了重點說明。

2022年11月25日,法院認定《租金確認單》真實有效,該勞務公司在支付租賃費方面不存在違約行為,支持了該勞務公司關于債務抵銷的抗辯主張。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律師要善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確認的訴訟抵銷權利,爭取以最低的訴訟成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審慎評估以抗辯方式提出抵銷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法院必定會對提出的訴訟抵銷進行實體審理。

王建,管理學碩士,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商事訴訟、刑事辯護、公司治理及爭議解決、知識產權等訴訟及非訴訟業務,他先后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新希望六和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提供了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秉持客戶至上的執業原則,全力維護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益。

王建律師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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