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申請,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簡稱《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以來,青島法院首次對香港仲裁程序財產保全案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近億元。
2019年4月,申請人香港某公司與被申請人青島某物流公司、青島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各方發生爭議,申請人香港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期間,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依照《仲裁保全安排》的規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出具了證明函件,連同財產保全申請書等公證材料一并轉遞青島中院。
青島中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為保證生效裁決得到執行,所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規定。青島中院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予以準許,于3月15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發布《仲裁保全安排》,允許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仲裁保全安排》的生效標志著內地首次向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協助,兩地的仲裁程序在保全措施上將相互享有本地同等待遇,加強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
青島中院受理的該起案件中,被申請人在得知法院對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主動聯系了申請人,雙方已于2021年3月17日達成和解,被申請人即時履行債務。目前,申請人已經向法院提出了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該起涉案金額近億元的涉港商事糾紛在仲裁程序的保全階段得以成功化解。
本案中,青島中院及時審查財產保全申請,依法迅速做出準予保全的決定,使得雙方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兩天后即達成和解,降低了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作為《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以來,青島中院首次對香港仲裁程序財產保全申請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該案不僅實現了涉港商事糾紛化解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也為推動仲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是構建兩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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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大家可能有點陌生,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查閱。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條規定,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轄區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得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四條規定,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全申請書;(二)仲裁協議;(三)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注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四)在有關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請保全的,應當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的仲裁申請文件以及相關證據材料、該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出具的已受理有關仲裁案件的證明函件;(五)內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五條規定,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請求事項,包括申請保全財產的數額、申請行為保全的內容和期限等;(三)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包括關于情況緊急,如不立即保全將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將使仲裁裁決難以執行的說明等;(四)申請保全的財產、證據的明確信息或者具體線索;(五)用于提供擔保的內地財產信息或者資信證明;(六)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關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提出本安排所規定的申請和申請情況;(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王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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